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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带货业绩下滑,积压的库存谁来买单?

南通政法
2024-12-13
原以为双“十一”购物节主播直播带货能大卖但销量大幅下滑,远低于销售预期由此产生大量的滞销库存请问,应该谁来买单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主播郭某与厂家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张某按双方确认的面料和工艺负责生产,郭某则负责销售合作生产的产品库存,产品供货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其后,郭某为张某直播带货,刚开始两个月每月销售额逾70万元。见产品如此畅销,双方士气高涨。郭某在微信中催促张某加速生产,张某也表示“抓紧生产”。



但双方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尾,双“十一”的直播销售额急剧下滑,最终定格在24000余元,与前两个月销售额相比降幅将近三十倍。张某遂催促郭某抓紧卖货,郭某则不承认货品是其所订制。2022年8月,郭某的员工在张某出具的统计单上签名,并备注“库存已盘点无误”,该统计单上载明了库存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金额等。因库存产品直播销售数量不佳,郭某也减少了对该产品的直播时间。后又经过一年的直播销售,截至张某起诉时,尚余库存商品价值160万余元。


为此,厂家张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主播郭某支付160万余元的加工费。



法院审理



















审理中,郭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仅为代理销售,并非买方或委托加工方。其从未确认过产品款式和数量。催促生产虽然属实,但张某明知销售数量下滑仍盲目生产,责任在张某。双“十一”期间销量下滑主要因为当时直播账号涉及敏感词和违禁操作被封号了。但双方并未对直播场次、频率做过约定,好卖就多播,不好卖就少播,其也仍然在为张某直播带货,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产品款式经双方共同挑选,生产计划已由张某告知郭某。结合合作协议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既非交付产品、支付报酬的承揽关系,亦非负责销售的委托关系,而系由双方确认产品花形、面料,由张某生产后再由郭某销售的合作关系。
从双方实际销售金额、库存金额以及前期销量趋势看,张某为履行合同而备货采购的材料符合当时的销售预期。造成产品库存的原因系郭某一方销售不力所致,对此郭某应当承担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责任。但张某采购原材料偏多也是造成库存的因素之一,酌情郭某应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双方的合作协议解除,由郭某赔偿张某132万余元,并由张某返还等值库存产品。

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及直播行业的发展,直播带货已成为重要销售模式,直播主播也成为众多商家追捧的对象。但商家与主播之间也因合作模式约定含糊、权利义务分配不明容易导致纠纷。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在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建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尤其需要对选货、定价、版权以及库存处理做出约定,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来源: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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